婚姻法离婚房产分割

发布时间:2019-04-23 内容来源:找我婚礼
结婚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,而相对离婚也是要非常重视的问题。离婚不仅涉及到孩子的抚养问题,还有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,为了在离婚后能够的到属于自己的财产,很多离婚者都会十分关注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后的分割问题,尤其是有关房产的分割问题。下面小编介绍一下婚姻法离婚房产分割的相关规定。

一、婚姻法离婚房产分割的相关规定

1、婚前一方购买房屋,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。

结婚前一方出资购买房屋,婚后剩余部分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。

新婚姻法规定,共同还贷的房产在离婚分割时,首先由双方协议处理。如不能达成协议,则由人民法院判决该不动产属于产权登记一方,且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个人债务,另一方可以给予适当补偿。

另:按揭贷款具有特殊性,在具体实践中,原则上应均等分配,但会根据生产、生活的实际需要以及财产来源等情况,由双方协商处理。协商不成的,由法院按照实际情况来判决。一方父母出资购房

2、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》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,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,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(三)项的规定,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,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。

此时,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的,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,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,与婚姻关系存储期间的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,离婚时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,不予分割。

3、双方父母出资购房

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》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,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,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,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
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,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,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。

二、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政策

根据《婚姻法》及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财产分割意见》)的规定,结合司法实践,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,应当遵循以下原则:

男女平等原则

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《婚姻法》的各条法律规范中,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。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,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,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。

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

这里的照顾,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,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,比如住房,分配给女方。毕竟从习惯势力上、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、从妇女的家务负担、生理特点上讲,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,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。同时,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,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。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。

有利生活,方便生活原则

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,不应损害财产效用、性能和经济价值。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,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、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;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,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,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。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,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,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。

权利不得滥用原则

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、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,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。

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,在共同生活中消耗、毁损、灭失的,另一方不予补偿。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,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,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。

上文关于婚姻法离婚房产分割的相关规定小编就给你们讲解到这了,国家为了被保护一些离婚受害者的合法权益,制定了婚后财产如何分割的政策,所以大家了解这些法律知识是很有必要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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